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82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张某乙,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