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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82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82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张某乙,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