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7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健健,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空战,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健健诉被告宋空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12月14日作出(2015)杜民保字第00045号及00045-1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对申请人张健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13×××4*)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宋空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13×××4*)、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13×××0*)予以冻结;原告张健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原告张健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张健健在���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13×××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宋空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13×××4*)、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13×××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