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2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负责人:刘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
被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刘超、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