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72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刘超、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刘超,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2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负责人:刘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

被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刘超、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