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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498号之一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玉石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玉石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498号之一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1号富山女人街万禾广场A栋20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5060-8。

法定代表人:林美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琴。

被告:詹玉石羡(曾用名詹玉旋),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玉石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林月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