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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937号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93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金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