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93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金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畅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93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金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