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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096号之一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赵建东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东,赵建功,赵焕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东。被执行人赵建功。被执行人赵焕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东、赵建功、赵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青法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