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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956号

张在安与石晓、孟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在安,石晓,孟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张在安。被执行人石晓。被执行人孟琳。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张在安与被执行人石晓、孟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陈建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