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815号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办公楼203-204
负责人:杨世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津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明起。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