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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51号

马某某与马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某,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8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