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某,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8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