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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执100号

贯金辉与陈峙琨、卢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贯金辉,陈峙琨,卢大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贯金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陈峙琨,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卢大江,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贯金辉与陈峙琨、卢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整合执行力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

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

审判员  程 健

代理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