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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1795号

叶苗杰、龚国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苗杰,龚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叶苗杰被执行人龚国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31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国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国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国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龚国海的配偶周依君(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21的存款人民币344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