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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64号之一

王家平、贺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平,贺艳,祝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平,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贺艳,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祝大鹏,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牟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燕、祝大鹏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德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