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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48号之三

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梓潼县渝鑫租赁店,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48号之三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经济技术园区。经营者:李义,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3344-9。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凤池街,组织机构代码20555171-1。

法定代表人:赵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伏,四川省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撤回对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红敏

代理

审判员  弋 柯

人民陪审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