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江。
被执行人:赵文强。赵江申请赵文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