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1381号之一

李磊与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磊,屈保义,张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81号之一

原告:李磊,男,1980年7月17号出生,汉族。

被告:屈保义,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月,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磊撤回对被告屈保义、张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

审 判 长  宋德资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