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81号之一
原告:李磊,男,1980年7月17号出生,汉族。
被告:屈保义,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月,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磊撤回对被告屈保义、张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
审 判 长 宋德资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