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7386号
原告:楼佳璐。
委托代理人:卢求宝,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康源油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方前镇田厂村山王头自然村。
被告:周黎鹏。
被告:磐安县星峰工艺品厂,住所地:磐安县方前镇始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升肯。
原告楼佳璐诉被告磐安县康源油茶专业合作社、周黎鹏、磐安县星峰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合计70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没词霸个2016年1月5日暂计至2016年7月4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5日,被告磐安县康源油茶专业合作社、周黎鹏向原告借款594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并由被告磐安县星峰工艺品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三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磐安县康源油茶专业合作社、周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佳璐借款本金59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磐安县星峰工艺品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楼佳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030元,诉讼费合计9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磐安县康源油茶专业合作社、周黎鹏、磐安县星峰工艺品厂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黄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