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2078号

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与袁和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袁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078号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78984931H;法定代表人谭华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维燕,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和平,男,生于1953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杨梅(系被告袁和平之妻),生于1954年9月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杨芬(系被告袁和平之姨姐),生于1951年12月8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和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重庆天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来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