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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805号

刘志英诉张俊武、张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英,张俊武,张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805号

原告:刘志英,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张俊武,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张金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英与被告张俊武、张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刘志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英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刘志英负担;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刘志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菊香

代理

审判员  张东琰

人民陪审员  张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