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897号原告刘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某某,住址不详。被告黄某某,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所地,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黄某某准确住所地,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4.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纪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