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291号原告吴美君,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沈怀勇(特别授权),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吴美君与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吴美君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罗远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