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956号
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胡绪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华,女,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不详。
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胡华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胡华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