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3746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霞、齐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霞,齐彩利,孙敬萍,陈冰冰,马朋朋,陈玉玲,李瑞祥,齐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46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行长。

被告:刘艳霞,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回族。

被告:齐彩利,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孙敬萍,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冰冰,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马朋朋,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陈玉玲,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瑞祥,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齐庭芳,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霞、齐彩利、孙敬萍、陈冰冰、马朋朋、陈玉玲、李瑞霞、齐庭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时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