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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957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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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依静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