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6执388号

郭帮强与庞中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帮强,庞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郭帮强,男,汉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庞中华,男,汉族,现住焉耆县。本院在执行郭帮强诉庞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新2826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郭帮强于2016年05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275元,本院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中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新2826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庞中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郭帮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