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郭帮强,男,汉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庞中华,男,汉族,现住焉耆县。本院在执行郭帮强诉庞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新2826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郭帮强于2016年05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275元,本院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中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新2826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庞中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郭帮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