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53号原告何明忠。委托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喻立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忠与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忠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何明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