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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476号

王雷与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佳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雷,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佳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雷,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蕾(系王雷妻子),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佳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中街副48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雷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吉林省宏佳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阚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