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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执235号

林慧英与林金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慧英,林金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林慧英。被执行人林金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慧英与被执行人林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金枝所有的房产已依法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豪

审判员  俞彦科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