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鱼执字第213-1号

勾永久与济宁比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勾永久,济宁比巴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市惠民放心奶亭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勾永久,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济宁比巴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惠民放心奶亭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宝。本院在执行勾永久与济宁比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济宁市惠某放心奶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证据材料。经审查,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勾永久与第三人济宁市惠某放心奶亭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勾永久将鱼台县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济宁市惠民放心奶亭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拓基

审判员  李峰祖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