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466号罪犯古小张,男,1991年10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古小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475.4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古小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