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迎春(曾用名朱广爱),男,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与朱迎春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迎春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