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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237号

朱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朱迎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迎春(曾用名朱广爱),男,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与朱迎春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迎春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