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155号
原告:孙某。
被告:任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庞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鑫彤 来自:
孙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155号
原告:孙某。
被告:任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庞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