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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155号

孙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155号

原告:孙某。

被告:任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庞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