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平桥镇嵩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桥镇嵩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胡小国,主任。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3]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没收平桥镇嵩山后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1691平方米土地上建��房屋(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1691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820元;对其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人民币3382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3]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二、由天台��平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