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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7352号

王月荣与姚建芳、严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月荣,姚建芳,严晨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7352号原告王月荣,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芳,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严晨希,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月荣诉被告姚建芳、严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姚建芳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剑萍

审 判 员  姚 蕾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