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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执83号

陈伟东与高兴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东,高兴隆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83号申请人陈伟东,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兴隆,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陈伟东申请执行高兴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兴隆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伟东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兴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兴隆有车辆、房产、股权、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伟东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兴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全部执行款88910.65元、执行费1234.00元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兴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伟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兴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书面申请,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陈伟东发现被执行人高兴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吉涛

审 判 员  刘子坤

代理

审判员  X 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