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6月17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手续费为诱饵,让魏某乙代还其使用的户名为刘某乙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81000元。魏某乙代还后,刘某甲趁魏某乙还未将钱款刷回时,将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并在收到新卡后,将卡内额度全部刷卡消费。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手续费为由,让魏某乙代还其使用的户名为刘某乙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81000元。魏某乙代还后,刘某甲趁魏某乙还未将钱款刷回时,将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并在收到新卡后,将卡内额度全部刷卡消费。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魏某乙现金人民币81000元,被害人魏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支付业务回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收款条、谅解书、被害人魏某乙陈述、证人孙某、刘某丙、刘某乙证言、银行卡挂失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慧敏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葛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