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289号
原告:伍静,女,1970年11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杨阁,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王彦龙,男,1958年1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阁。本院受理原告伍静诉被告杨阁、王彦龙、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马雨薇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永盛南大街东侧(财政局北)房产、蠡县房产两套提供担保,刘志先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一套提供担保,伍雨佳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雨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两套。
二、查封刘志先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一套。
三、查封伍雨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