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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289号

原告伍静诉被告杨阁、王彦龙、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静,杨阁,王彦龙,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289号

原告:伍静,女,1970年11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杨阁,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王彦龙,男,1958年1月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阁。本院受理原告伍静诉被告杨阁、王彦龙、保定市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马雨薇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永盛南大街东侧(财政局北)房产、蠡县房产两套提供担保,刘志先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一套提供担保,伍雨佳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雨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两套。

二、查封刘志先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蠡县房产一套。

三、查封伍雨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