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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4284号

夏欣蕾与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夏欣蕾,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4284号原告夏欣蕾,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胡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32号惠通大厦五层D501-507房间。法定代表人胡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欣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康公司、民生康公司,一并提及时简称二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茜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艺名夏馨雨,系国内知名青年演员、模特,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出道以来,我出演了《非诚勿扰》、《杜拉拉升职记》、《蜗居》、《家有九凤》、《少年张三丰》等影视作品,并拍摄了许多杂志封面及广告代言。但我发现被告在其宣传网站http://www.39yst.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在网站中名为“打通任督二脉真能防病养生吗(4)”等四篇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我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我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也将极大的误导公众,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我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我名誉权的侵犯。经查,被告现已将侵权照片删除。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二

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赔偿我经济损失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办案费用3000元。二被告提交书面书面答辩状称:首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诉文章配图中的人物即为原告。其次,涉诉图片是从网络搜索得来,我公司无从得知该照片即为原告,故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再次,我公司网站主要从事养生、保健类科学知识的普及,在编辑科普文章时使用涉诉照片作为配图并非用于商业宣传,没有营利目的,不具有广告效应。此外,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采取必要限制性保护,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让渡部分个人利益,容忍他人限制性使用。最后,我公司网站上所使用的涉诉照片受众范围小,使用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也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原告没有就其经济损失提供任何证据,且因相关文章中未出现原告姓名,公众通过浏览文章及配图不会得出原告曾出现类似情况的结论,不会因此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故原告要求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民福康公司(原名称为淮安三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技术服务、软件项目开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民生康公司系由民福康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软件开发,技术开发、转让,经济贸易咨询。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976号《公证书》,显示:1、在2015年9月21日登陆网址为www.39yst.com的网站(以下简称涉诉网站),其中名为“打通任督二脉真能防病养生吗(4)”、“米色不同营养大不同看看补血该吃什么米(7)”、“女性不孕症7类女性容易不孕(3)”、“老中医推荐没事长按四个宝穴长寿保健康(7)”的四篇文章中均使用有女性照片作为配图(原告所称使用其肖像的照片总数共计4张,不同照片为3张,以下简称涉诉照片);2、该网站名称为三九养生堂,首页中设有养生专栏、中医偏方、中医词典、女士美容、艾灸养生、中药草本、功效与作用、养生常识、养生专家、养生珍品、名医堂、中医保健等板块,并在“养生管家”版块内设有足疗、瑜伽、体检、SPA、中医馆、男士养生、女士美容、体育健身、度假疗养、保健按摩等链接;3、该网站中“联系我们”的下级网页内载有民福康、民生康两个公司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并留有“投稿发布”、“编辑联系”、“市场合作”、“专家&媒体合作”、“广告销售”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此,原告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1、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证明己方对涉诉照片享有肖像权;2、《平面广告形象代言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的艺名为夏馨雨以及其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收益水平;3、涉诉网站“公司简介”的网页打印件,载明“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由三九养生堂创始人投资创办。主要业务: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移动互联网产品项目研发和推广。旗下项目:

一、三九养生堂(www.39yst.com)最专业、权威的养生保健信息服务和养生指南门户网站;

二、……”,证明民生康公司系此网站的共同经营者。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原告到庭后表示本案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夏欣蕾”均是其本人所签,以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艺名为夏馨雨,曾出演过《少年张三丰》、《失恋三十三天》并代言过丁家宜护肤品及红魅彩妆等。另查,网址为www.39yst.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民福康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平面广告形象代言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材料以及原告本人到庭核实的情况,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民福康公司是涉诉网站的主办单位,同时也是民生康公司的唯一投资人,从网站内的“联系我们”、“公司简介”等内容,能够证明此网站系民福康公司、民生康公司共同经营。二被告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为主要经营项目,涉诉网站中既有对于二被告的宣传介绍,也有对于美容、保健等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是被告进行广告发布的主要平台。通过对于涉诉网站及相关文章的点击阅读能够增加网站浏览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于二被告以及涉诉网站的认知度,从而提升二被告所发布的相关广告的效果、吸引更多客户,二被告就此具有营利目的。现因二被告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为二被告代言或接受过相关美容、保健治疗,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二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二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公证费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办案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域名为www.39yst.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夏欣蕾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夏欣蕾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公证费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夏欣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夏欣蕾负担165元(已交纳),由被告淮安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茜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