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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字第1039号

金华芳与乔桂芳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芳,乔桂芳,蒋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字第103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芳,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乔桂芳,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蒋林,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23-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为申请执行人金华芳提供担保的王磊名下所有的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刘园新村10号楼三单元5层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xx**号)。现(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为申请执行人金华芳提供担保的王磊名下所有的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刘园新村10号楼三单元5层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