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财保120号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号。法定代表人申传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哈密携力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环城东路4号(桥梁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福安。被申请人王福安,男,1970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巧红,女,1969年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文建国,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姜黎,女,1977年6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哈密市友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北出口(交通宾馆旁)。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被申请人新疆昊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霞。被申请人新疆新伊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霞。被申请人张冬霞,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柳智军,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密携力运输有限公司、王福安、张巧红、文建国、姜黎、哈密市友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新伊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冬霞、柳智军名下价值248705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任春玲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任春玲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号)。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携力运输有限公司、王福安、张巧红、文建国、姜黎、哈密市友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新伊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冬霞、柳智军名下价值二百四十八万七千零五十六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助理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