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代鸽。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进场费4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