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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96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96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任莉。

委托代理人:辛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龙。

被告: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97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