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96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任莉。
委托代理人:辛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龙。
被告: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郭晓龙、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97元。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