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董树。被执行人戴灿文。被执行人史林波。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银行存款255066.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506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