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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554号

黄芳与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芳,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554号

原告:黄芳,女,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星。

原告黄芳与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实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借款4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初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5万元人民币。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被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西支行开户的228***429账户打入4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芳于2015年11月15日向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城西支行开户的228***429账户转款45万元。2016年4月14日,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称该公司的印章被公司原承包人赵梅林伪造。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4月27日,对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并委托江西省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年10月30日在农业银行成都城西支行开设一般账户时使用的“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二者不具有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已由黄芳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