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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457号

郭瑞敏与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瑞敏,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457号原告郭瑞敏,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敏与被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郭瑞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