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103号原告闫某,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同文路孔家寨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钧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