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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853号

郭双丰与被执行人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刘绪方、王良、许世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双丰,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刘绪方,许世伟,王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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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郭双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职工,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谷官屯村929号。被执行人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西路南超越路东。法定代表人袁亚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唐县金城东路349号。被执行人刘绪方,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北��乡西关地村养鸡场。被执行人许世伟,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庄村**号。被执行人王良,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红庙村***号。申请执行人郭双丰与被执行人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刘绪方、王良、许世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高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双丰与被执行人高唐五洲汽车销售出租有限公司、刘绪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41348.18元,已执行60000元,未执行81348.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