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字第232号被执行人董情,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董长坤,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董长航,男,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董世用,男,193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彩荣,女,193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农高能,男,1965年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许敏,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合浦县,住田林县。申请执行人依据田民一初字第(2015)田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1342.24元,案件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1692元,并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农高能已经给付完毕,许敏家中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桂1029字第2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