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484号
原告:姜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明泉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隋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