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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484号

姜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484号

原告:姜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明泉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隋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