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048号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崔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鑫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
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048号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崔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鑫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