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内丘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邢台市内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3743427654D。法定代表人朱建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兴,内丘县国土资源局××中心所所长。被执行人石占伟。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石占伟作出的内国土执罚(2013)G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执罚(2013)G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石占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3月7日作出内国土执罚(2013)G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内国土)强催(告)字(2013)第0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超出三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本院认为,内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执罚(2013)G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内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执罚(2013)G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军
代理
审判员 陈金生
人民陪审员 郝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立双 来自: